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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發布證券研究報告靜默期安排的公告
      來源:中泰證券 作者:中泰證券 時間:2022-10-26
      關于發布證券研究報告靜默期安排的公告
          為落實中國證監會關于建立發布證券研究報告靜默期制度和實施機制的要求,中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根據中國證監會《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公司信息隔離墻制度指引》法律法規要求及本公司規章制度,建立了以《中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隔離墻制度實施辦法》為核心的靜默期制度和實施機制。相關安排如下:
      1、建立信息隔離墻制度
          本公司建立了信息隔離墻制度,在內部設置了一系列信息隔離管理措施,以控制或隔離內幕信息及未公開信息(以下統稱敏感信息)在相互存在利益沖突的業務之間的不當流動和使用,從而防范內幕交易、管理利益沖突。
      2、限制名單管理
          本公司建立并實施了限制名單管理機制,將參與的承銷保薦、財務顧問等業務項目中涉及敏感信息的公司列入限制名單,對于列入限制名單的公司,本公司不對外發布有關該公司的證券研究報告。
      3、實施跨越信息隔離墻的管理
          本公司建立并實施了跨越信息隔離墻管理機制,對因履行管理職責需要知悉相關業務敏感信息的單位及其相關員工履行跨墻審批程序并進行跨墻管理,避免引發利益沖突。
      4、明確靜默期期限
          本公司承接相關公司投資銀行業務的,研究所應在下述時點處于靜默期,靜默期內不得對外發布相關研究報告:
      (一)公司擔任發行人股票首次公開發行的保薦機構、主承銷商或者財務顧問,自確定并公告發行價格之日起40日內,不得發布與該發行人有關的證券研究報告;
      (二)公司擔任上市公司股票增發、配股、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等再融資項目的保薦機構、主承銷商或者財務顧問,自確定并公告公開發行價格之日起10日內,不得發布與該上市公司有關的證券研究報告;
      (三)公司擔任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在本公司的合規部門將該上市公司列入相關限制名單期間,按照合規管理要求限制發布與該上市公司有關的證券研究報告。
          本公司可能根據法律法規及新的監管規定要求,對上述機制做出調整和完善并將及時將有關變更情況向社會公示。
      5、持股情況披露
          本公司發布對具體股票做出明確估值和投資評級的證券研究報告時,公司持有該股票達到相關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的,本公司在證券研究報告中向客戶披露本公司持有該股票的情況。
       
      中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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